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