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 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 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 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