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