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