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 为长,不 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