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