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