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 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 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 其故俗治,毋赋 税。南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 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 杀吏,汉发南方吏卒 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 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 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