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