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 诛羌,灭南越,番 禺以西至蜀南者 置初郡十七,且以 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 以地比给初郡吏 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 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 吏,汉发南方吏 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 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 之。然兵所过 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