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 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 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