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 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 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 。南阳、汉中以往郡 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 奉食币物, 传车马被 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吏卒 往诛之,间岁 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 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 为以訾给 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