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 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 赋税。南 阳、汉中以 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 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 时时小反, 杀吏,汉发南方吏卒往 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 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 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 擅赋法矣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