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