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 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 郡十七, 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 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 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 吏,汉发南 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 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 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毋乏 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