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 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