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