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 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 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 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 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 ,传车马被 具。而初郡 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 南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 给大农。 大农以均 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 ,为以訾给 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