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