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 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 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