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