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 所敬,而 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 ,则毋以其失穷之 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 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 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 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 失也。大忠 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 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 疑,知尽之 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 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 明计利害以 致其功,直 指是非以饰其身, 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