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 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