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 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