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