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 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 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