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凡说之务 ,在知饰所说之 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 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 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 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 有与同失者,则明 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 ,辞言无所 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 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 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 以致其功,直指是 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