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