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凡说之务,在 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 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 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 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 与同行者,则 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 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 拂悟,辞言无 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 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 尽之难也。 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 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 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