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 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