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