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