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