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