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 诛羌,灭南 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 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 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 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 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 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 均输调盐铁 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 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 毋乏而已,不 敢言擅赋法矣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