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