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 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