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