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 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 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 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 ,杀吏, 汉发南方 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 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