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