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