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 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 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 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 而初郡时时小反 ,杀吏,汉发南 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 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 。大农以均输 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毋 乏而已,不敢言擅 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