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蔡泽曰:“若夫秦之商君,楚之吴起,越之大夫种,其卒然亦可原与?”应侯知蔡泽之欲困己以说,复谬曰:“何为不可? 夫公孙鞅之 事孝公也,极身无贰虑,尽公而 不顾私;设 刀锯以禁奸邪,信赏罚以 致治;披腹心,示情素,蒙怨咎,欺旧友,夺魏公子卬,安秦社稷,利百姓,卒为秦禽 将破敌,攘地千里。吴起 之事悼王也,使 私不得害公,谗不得 蔽忠,言不取苟合,行不取苟容,不为危 易行,行义 不辟难,然为霸主 强国,不辞祸凶。大夫种之事越 王也,主虽困辱,悉忠而不解,主虽绝亡,尽能而弗离,成功而 弗矜,贵富而不骄怠。若此三子者,固义 之至也,忠之 节也。是故君子以 义死难,视死如归;生而辱 不如死而荣。士固有杀身以成名,虽义之所在 ,虽死无所恨。何为不可哉?”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