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 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