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