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 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 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