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 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