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 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