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