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 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... 更多 >>